第一八七章 张兴的施政行为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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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过是政治家活动的组织形式,是达到政治目的的手段。政治家通过制定社会活动的规则,运用价值引导、政策手段、制度创新等方式,可以把理性一致性有效地贯彻到日常的社会实践中,其影响具有方向性、全局性、范围广、强度大等特点。政治家的思想和行为更容易传播和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政治家对社会改善生存状况的要求具有过滤性作用,它本身具有相对独立的作用。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策制定者不仅考虑政策的社会效果,而且要考虑其个人效用。政治家出于自己政绩的考虑,通常关心和制定短期容易见效的政策,而不愿去考虑短期不易见效的社会改造政策。这说明政治家对社会变动的反应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促使政治家采取相应的政策行为,一方面需要利益集团向政治压力集团转化,即各种利益集团根据自身的利益以各种方式对政治决策层施加政治压力,政治决策层需要识别和判断各压力集团要求的性质,在其间寻求利益均衡的调适着力点。另一方面,则需要为民服务办实事的开明政治家,通过创造杰出的政绩改善社会的生存状况。不难想象,政治家多付出一份努力、多增加一点智慧,就可以减少多少人的痛苦、增进多少人的福利。
政治家的作用手段主要是制定和调整规则。在规则面前,人的生存问题变成了极其简单的抉择形式:“是”或“否”、“行”或“不行”、“同意”或“不同意”。遵守规则还是违反规则,常常是在“一念”之间。规则对人的命运的影响,存在着一种极化的影响:贫与富、生与死、爱与仇、进与退、是与非、幸福与悲哀等。
规则具有如下特点:1普遍性。规则无处不在、无时不有。2多样性。3规则价值基础的复杂性。4规则的两面性。规则要求与人的存在价值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规则一经形成即取得了外在的独立存在的特性,与人的存在相对立。当规则存在与人的存在价值相一致时,表现出“为我性”;与人的存在相矛盾时,则表现为“异己性”。为我性与异己性的矛盾发展到极致,则可能导致人格的裂变、人格的分裂:要么是服从于规则的要求,要么是保持人的自身存在的价值。当规则的价值基础与人的存在价值处于绝对对立,不能互容共存时,就会出现殉国、殉道、徇情等情形,以人的自毁或它毁的方式,服从于某种价值。人的存在与规则要求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会使人陷入困境,乃至绝境。规则所造成的这种影响,与规则制定者的主观意图以及规则制定者对这种影响知与不知无关。所谓抗争精神,实则是对造成悲剧的规则进行抗争,是向规则背后存在的某种“权威”进行挑战。如果人们在规则面前感到不公平,规则就会失去可接受性。守法吃亏、违法获利,规则就会与人的存在发生尖锐冲突,规则本身就会失去权威性。
规则的严肃性在于它代表着相应的精神。精神的实现应由规则加以保护。如果规则的严肃性遭到破坏,规则的刚性让步于某种不合理的权威或者力量,则对其所代表的精神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合理的社会安排有助于维护各种精神价值的尊严和平衡。
在文章中,吴为写到一个故事。有三个人在社区篮球场打球,这时来了四个年轻的美国人,他们要求共同打一场得到同意后,自动走到罚球线,依次投球,投中者入场,最后因投不中而遭淘汰者自动走出场外,并无什么不满的表示,上场的同伴也没有相让行为或者表现出心灵不安,自动接受执行竞争规则的结果。此例仅仅涉及几个人的上场不上场打球的问题,如果涉及绩效考评、职务升迁、收入增减、上岗下岗等等,是否还能普遍做到自觉遵循竞争规则,还需作另外的考察。在世界杯赛场上,我们也屡屡看到遭到淘汰的球队队员,在接受采访时忍着内心的痛楚,会向胜队表示钦佩和祝贺。无论如何,这种对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结果的社会自觉的认可和接受,是减少、消解乃至避免由于竞争可能导致的社会不安的一种重要的心理机制。对这种竞争规则的不尊重,就是对竞争精神的摧残,窒息社会的活力。
政府不过是政治家活动的组织形式,是达到政治目的的手段。政治家通过制定社会活动的规则,运用价值引导、政策手段、制度创新等方式,可以把理性一致性有效地贯彻到日常的社会实践中,其影响具有方向性、全局性、范围广、强度大等特点。政治家的思想和行为更容易传播和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政治家对社会改善生存状况的要求具有过滤性作用,它本身具有相对独立的作用。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策制定者不仅考虑政策的社会效果,而且要考虑其个人效用。政治家出于自己政绩的考虑,通常关心和制定短期容易见效的政策,而不愿去考虑短期不易见效的社会改造政策。这说明政治家对社会变动的反应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促使政治家采取相应的政策行为,一方面需要利益集团向政治压力集团转化,即各种利益集团根据自身的利益以各种方式对政治决策层施加政治压力,政治决策层需要识别和判断各压力集团要求的性质,在其间寻求利益均衡的调适着力点。另一方面,则需要为民服务办实事的开明政治家,通过创造杰出的政绩改善社会的生存状况。不难想象,政治家多付出一份努力、多增加一点智慧,就可以减少多少人的痛苦、增进多少人的福利。
政治家的作用手段主要是制定和调整规则。在规则面前,人的生存问题变成了极其简单的抉择形式:“是”或“否”、“行”或“不行”、“同意”或“不同意”。遵守规则还是违反规则,常常是在“一念”之间。规则对人的命运的影响,存在着一种极化的影响:贫与富、生与死、爱与仇、进与退、是与非、幸福与悲哀等。
规则具有如下特点:1普遍性。规则无处不在、无时不有。2多样性。3规则价值基础的复杂性。4规则的两面性。规则要求与人的存在价值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规则一经形成即取得了外在的独立存在的特性,与人的存在相对立。当规则存在与人的存在价值相一致时,表现出“为我性”;与人的存在相矛盾时,则表现为“异己性”。为我性与异己性的矛盾发展到极致,则可能导致人格的裂变、人格的分裂:要么是服从于规则的要求,要么是保持人的自身存在的价值。当规则的价值基础与人的存在价值处于绝对对立,不能互容共存时,就会出现殉国、殉道、徇情等情形,以人的自毁或它毁的方式,服从于某种价值。人的存在与规则要求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会使人陷入困境,乃至绝境。规则所造成的这种影响,与规则制定者的主观意图以及规则制定者对这种影响知与不知无关。所谓抗争精神,实则是对造成悲剧的规则进行抗争,是向规则背后存在的某种“权威”进行挑战。如果人们在规则面前感到不公平,规则就会失去可接受性。守法吃亏、违法获利,规则就会与人的存在发生尖锐冲突,规则本身就会失去权威性。
规则的严肃性在于它代表着相应的精神。精神的实现应由规则加以保护。如果规则的严肃性遭到破坏,规则的刚性让步于某种不合理的权威或者力量,则对其所代表的精神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合理的社会安排有助于维护各种精神价值的尊严和平衡。
在文章中,吴为写到一个故事。有三个人在社区篮球场打球,这时来了四个年轻的美国人,他们要求共同打一场得到同意后,自动走到罚球线,依次投球,投中者入场,最后因投不中而遭淘汰者自动走出场外,并无什么不满的表示,上场的同伴也没有相让行为或者表现出心灵不安,自动接受执行竞争规则的结果。此例仅仅涉及几个人的上场不上场打球的问题,如果涉及绩效考评、职务升迁、收入增减、上岗下岗等等,是否还能普遍做到自觉遵循竞争规则,还需作另外的考察。在世界杯赛场上,我们也屡屡看到遭到淘汰的球队队员,在接受采访时忍着内心的痛楚,会向胜队表示钦佩和祝贺。无论如何,这种对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结果的社会自觉的认可和接受,是减少、消解乃至避免由于竞争可能导致的社会不安的一种重要的心理机制。对这种竞争规则的不尊重,就是对竞争精神的摧残,窒息社会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