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犯罪及其预防(5)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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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罪犯也是正常的人类,他们并不是什么特殊人群,和正常人一样,他们的行为也都是在人类合理行为的范畴之内的。这个结论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应该了解到,犯罪其实是生活态度的一个病态表现,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件事。我们也应该努力挖掘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这种态度的形成,而不是消极地将这个问题看作无人能解。如果这些条件都被满足,那么我们就会有足够的把握去改变整件事的结果。我们观察到,一般来说,罪犯身上所存在的抵触合作的思想或做法都会长期存在于他的意识当中,很久都不会被改变。这样的思想习惯最早可以追溯到儿童4~5岁的时候。在那个时期,有一些事情的出现阻碍了他的发展,使他对别人无法产生兴趣。我们已经证明并描述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如来自父母、同伴的影响,来自社会偏见的影响,或者受到周围环境的制约,从而使他在对他人产生兴趣的过程中受到阻碍。我们还发现,无论是怎样的犯罪者,无论是犯了什么样的罪,他们之间都存在一种共性,那就是:他们一般都不喜欢与人合作,他们不懂合作之道,而且对他人缺乏兴趣,对自身的幸福也不关注。如果说我们想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对罪犯产生一些好的作用,那么,我们就要想方设法地提高他们与人合作的能力,除此之外,其他的办法都不会有效果。假如想要改变罪犯的行为,我们的一切活动都要指向一个目标:让他愿意与人合作。
比起其他失败者,罪犯有一点特殊之处。在经历了各种反抗行为之后,他已经像其他失败者一样丧失了对于快乐生活和良好工作的信心,变得心灰意懒。但是,他并非无所事事,他也有自己的行为活动,只是,这些行为都指向了消极的一方。面对那些具有消极意味的事情,他会显得很积极,并且,在这些活动上,他会显示出想要与同种类型的罪犯进行互动合作的热情和冲动。这种行为其实和精神病人、自杀者、酒鬼是有很大区别的。但是,他的活动是非常单一的,有时,他所从事的活动竟然会只剩下犯罪行为。一些罪犯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犯下同一种罪行,而不是在很多领域都做出出格的行为。他画地为牢,将自己囚禁在狭小的活动范围之内。从这些描述中,我们能够感觉到,他的勇气已经所剩无几了,留下的只有灰心失望。他注定会感觉沮丧,因为勇气也是涵盖在合作能力范畴之内的。
无论白天黑夜,罪犯总是在为犯罪行为做准备,比如说,相应的手段和应有的情绪。在白天的时候,他谋划整个犯罪过程,在夜晚的时候则是继续排除残留的社会感。他到处寻找借口,用来消除自己的内疚和罪恶感,并且,他也在寻找让他必须犯罪的理由。想要彻底将社会感从头脑中清除,其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总会以各种形式进行抵抗的。然而,如果他确实想要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总是能找到解决的办法。或许是尽量回想他之前受到的委屈,或者是酝酿愤怒的情绪,这些行为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尽量将社会感的残余消灭掉。了解罪犯这样的行为习惯有助于帮助我们解开困惑:为什么他一直想要从所处的环境中寻找理由来让自己更加肯定自己的做法,为什么我们会在与他争论的时候显得无可奈何。他用心地观察着这个世界,以及发生在周围的一切,其实,为了他的行为,他早就有所准备,且这个准备是非常充分的。除非我们能挖掘到产生这样态度的原因,否则我们是无法改变他的。然而,在这场对抗中,我们始终有一件他无法抗拒的有力武器,那就是我们对社会的兴趣,这种兴趣可以促使我们去发掘到底什么样的方法才能真正帮助到他。
其实,每一个罪犯在最开始计划犯罪的时候,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他们想要找寻一个简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勇敢地去与他人合作。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会在他们面临经济问题的时候更加明显,如普通人一样,罪犯也在一直追寻自身安全感和优越感目标,他们同样希望能够尽快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跳过那些讨厌的障碍。可是,他们所追求的目标却是与社会规则相违背的。他们的优越感目标是凭空想象而来的,是不切实际的。而他们获取这种优越感的方式就是让自己认为自己可以战胜警察,凌驾于法律之上,并排斥在社会组织之外。他们经常用的手段是:逃避责任、违背法律。比如说,在罪犯用毒药来残害他人的时候,他就会说服自己、欺骗自己、自我催眠,自认为这就是他所取得的巨大的成功。在他正式被逮捕之前,或许已经成功地做了很多次这样的事,却一直没有被发现。
明,罪犯也是正常的人类,他们并不是什么特殊人群,和正常人一样,他们的行为也都是在人类合理行为的范畴之内的。这个结论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应该了解到,犯罪其实是生活态度的一个病态表现,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件事。我们也应该努力挖掘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这种态度的形成,而不是消极地将这个问题看作无人能解。如果这些条件都被满足,那么我们就会有足够的把握去改变整件事的结果。我们观察到,一般来说,罪犯身上所存在的抵触合作的思想或做法都会长期存在于他的意识当中,很久都不会被改变。这样的思想习惯最早可以追溯到儿童4~5岁的时候。在那个时期,有一些事情的出现阻碍了他的发展,使他对别人无法产生兴趣。我们已经证明并描述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如来自父母、同伴的影响,来自社会偏见的影响,或者受到周围环境的制约,从而使他在对他人产生兴趣的过程中受到阻碍。我们还发现,无论是怎样的犯罪者,无论是犯了什么样的罪,他们之间都存在一种共性,那就是:他们一般都不喜欢与人合作,他们不懂合作之道,而且对他人缺乏兴趣,对自身的幸福也不关注。如果说我们想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对罪犯产生一些好的作用,那么,我们就要想方设法地提高他们与人合作的能力,除此之外,其他的办法都不会有效果。假如想要改变罪犯的行为,我们的一切活动都要指向一个目标:让他愿意与人合作。
比起其他失败者,罪犯有一点特殊之处。在经历了各种反抗行为之后,他已经像其他失败者一样丧失了对于快乐生活和良好工作的信心,变得心灰意懒。但是,他并非无所事事,他也有自己的行为活动,只是,这些行为都指向了消极的一方。面对那些具有消极意味的事情,他会显得很积极,并且,在这些活动上,他会显示出想要与同种类型的罪犯进行互动合作的热情和冲动。这种行为其实和精神病人、自杀者、酒鬼是有很大区别的。但是,他的活动是非常单一的,有时,他所从事的活动竟然会只剩下犯罪行为。一些罪犯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犯下同一种罪行,而不是在很多领域都做出出格的行为。他画地为牢,将自己囚禁在狭小的活动范围之内。从这些描述中,我们能够感觉到,他的勇气已经所剩无几了,留下的只有灰心失望。他注定会感觉沮丧,因为勇气也是涵盖在合作能力范畴之内的。
无论白天黑夜,罪犯总是在为犯罪行为做准备,比如说,相应的手段和应有的情绪。在白天的时候,他谋划整个犯罪过程,在夜晚的时候则是继续排除残留的社会感。他到处寻找借口,用来消除自己的内疚和罪恶感,并且,他也在寻找让他必须犯罪的理由。想要彻底将社会感从头脑中清除,其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总会以各种形式进行抵抗的。然而,如果他确实想要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总是能找到解决的办法。或许是尽量回想他之前受到的委屈,或者是酝酿愤怒的情绪,这些行为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尽量将社会感的残余消灭掉。了解罪犯这样的行为习惯有助于帮助我们解开困惑:为什么他一直想要从所处的环境中寻找理由来让自己更加肯定自己的做法,为什么我们会在与他争论的时候显得无可奈何。他用心地观察着这个世界,以及发生在周围的一切,其实,为了他的行为,他早就有所准备,且这个准备是非常充分的。除非我们能挖掘到产生这样态度的原因,否则我们是无法改变他的。然而,在这场对抗中,我们始终有一件他无法抗拒的有力武器,那就是我们对社会的兴趣,这种兴趣可以促使我们去发掘到底什么样的方法才能真正帮助到他。
其实,每一个罪犯在最开始计划犯罪的时候,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他们想要找寻一个简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勇敢地去与他人合作。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会在他们面临经济问题的时候更加明显,如普通人一样,罪犯也在一直追寻自身安全感和优越感目标,他们同样希望能够尽快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跳过那些讨厌的障碍。可是,他们所追求的目标却是与社会规则相违背的。他们的优越感目标是凭空想象而来的,是不切实际的。而他们获取这种优越感的方式就是让自己认为自己可以战胜警察,凌驾于法律之上,并排斥在社会组织之外。他们经常用的手段是:逃避责任、违背法律。比如说,在罪犯用毒药来残害他人的时候,他就会说服自己、欺骗自己、自我催眠,自认为这就是他所取得的巨大的成功。在他正式被逮捕之前,或许已经成功地做了很多次这样的事,却一直没有被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