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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是马克思主义者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马克思在《民族学笔记》中论述民族问题时就曾提到了介于在“氏族”和“家族”之间存在一种“组合家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论述古代德意志人的土地制度时也曾指出:“至于他们的经济单位是氏族,还是家庭公社,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某种*制亲属集团,或者所有三种集团依土地条件的不同都存在过,关于这些问题将来还会长久争论”。这里马克思的“组合家庭”、恩格斯的“某种*制亲属集团”实际上就是宗族的原生意义。
在中国学术界,有关中国家族最经典的定义为:家族是根据单系(父系)亲属原则组成的社群,它是家庭的扩大(家庭是其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社群的社群”。即家族是按男系血缘关系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组合而成的群体。基于上述定义,学者们往往将中国家族视同于宗族,即所谓家族是“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组织”;“宗族与家族、宗族制与家族制、宗族社会与家族社会、宗族生活与家族生活,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中国宗族(家族)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1)男性血缘系统的人员关系;(2)以家庭为单位;(3)聚族而居或相对稳定的居住区;(4)有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领导人,进行管理。”
我国是一个宗法国家,长期以来,家居政坛之上,家国不分,家国一体。家庭组织孕育了宗族制度。中国在氏族社会末期产生了宗族制度,基本成型于西周时代,宋以后有典型表现,到了明清,尤其是在南方,宗族现象已经极为普遍。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宗族制度不仅在慢慢壮大,宗族秩序占居了主导地位,而且宗族制度及其变种长期渗透到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封建的统治者也正是抓住了宗族的这种特性进行行政控制和管理,使得宗族现象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在中国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人们把宗族关系看得极为重要。所谓宗族就是指具有血缘、姻亲关系的所有人,有时还包括朋友、邻居、师生关系等。所以在当时的刑罚中,最重的莫过于满门抄斩或株连九族;在近代出现了保甲制度“一人犯罪,保甲皆受牵连”。这些都反映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宗族关系。比如《红楼梦》中贾、史、王、薛四大家族唇齿相依是宗族关系的极至。
社会学博士吴怀连从三个方面总结论述了传统社会宗族的特点:第一,宗族有严密等级秩序和组织结构。等级秩序以“辈”与“行”规范体系维持。“辈”是“辈份”,是宗族内部血缘等级的标志,很多宗族都用特定的“字”来表示辈。辈份与年龄无关,只是血缘关系标志。“行”是同辈之间的排行,其目的是区分尊卑,以年龄长幼为序。宗族的组织结构较为复杂,大的宗族通常有三个等级:宗族、支派、房,族长、支派长、房长分别是三个级别的领导人。族长是最高首领,权力很大。协助族长工作的人称为族正或宗相。一些大宗族还设有“族贤”的称号,用以表彰位高权重、学识渊博的族内优秀人物。第二,宗族有自己的组织规范——族规。族规相当一个宗族的“基本法”,基本内容是围绕宣扬纲常名教、人伦孝悌、遵纪守法、安分知命、和睦息讼、恤贫济孤、一致对外等方面来制订。第三,宗族有基本组织设施——祠堂、族田和族学。祠堂称家庙,其基本功能是两个,一是用于祭祀祖先(宗族祭祀是宗族最重要活动),二是处理族内大小事务的场所(执行族规等)。族田是宗族的公共财产,其收入主要用于宗族管理费用开支、祭祀费用开支、济贫恤孤、兴办宗族教育事业。族田的来源有四:族人捐钱购买;富家捐献;无后的族人田产充公;族产增值而购买。族学是宗族兴办的教育机构,用以解决无钱请私塾的族人子弟学习费用之困难问题,势力较大的宗族常有兴族学的举动。在强大的宗族势力包围之下,家族和家庭是没有独立自主的管理权力的。因此,在传统社会,除了地位显赫的社会成员的家庭、家族以外,家族、家庭在宗族社会生活中是没有特殊地位的。
有关家族制度(或曰宗法制度),冯友兰先生的论述很是精要,他在《中国哲学简史》中称,“家族制度过去是中国的社会制度。传统的五种社会关系: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其中有三种是家族关系。其余两种,虽然不是家族关系,也可以按照家族来理解。”“儒家学说大部分是论证这种社会制度合理,或者是这种制度的理论说明。经济条件打下了它的基础,儒家学说说明了它的伦理意义。由于这种社会制度是一定的经济条件的产物,而这些条件又是其地理环境的产物,所以对于中华民族来说,这种制度及其理论说明,都是很自然的。因此,儒家学说自然而然成为正统哲学,这种局面一直保持到现代欧美的工业化侵入,改变了中国生活的经济基础为止。”中国的宗族、家族是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成员,他们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的。孙本文认为:家庭是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庭扩充的,主要包括同姓、同亲的亲属,是为家族的一部分。家族则是由宗族扩充,包括了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家族则未必同姓,包括了血亲与姻亲的一切亲属。家族是支持社会的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文化系统的基本的单位。(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
在中国,家族从来就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概念。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宗族组织曾经历过上古宗法制,中古重族望的宗族制和宋元以降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宗族制等主要发展阶段。尽管在其发展过程中,“家国同理同构”的社会关系模式愈益将家族型塑成为社会基本的构成单... -->>
宗族是马克思主义者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马克思在《民族学笔记》中论述民族问题时就曾提到了介于在“氏族”和“家族”之间存在一种“组合家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论述古代德意志人的土地制度时也曾指出:“至于他们的经济单位是氏族,还是家庭公社,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某种*制亲属集团,或者所有三种集团依土地条件的不同都存在过,关于这些问题将来还会长久争论”。这里马克思的“组合家庭”、恩格斯的“某种*制亲属集团”实际上就是宗族的原生意义。
在中国学术界,有关中国家族最经典的定义为:家族是根据单系(父系)亲属原则组成的社群,它是家庭的扩大(家庭是其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社群的社群”。即家族是按男系血缘关系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组合而成的群体。基于上述定义,学者们往往将中国家族视同于宗族,即所谓家族是“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组织”;“宗族与家族、宗族制与家族制、宗族社会与家族社会、宗族生活与家族生活,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中国宗族(家族)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1)男性血缘系统的人员关系;(2)以家庭为单位;(3)聚族而居或相对稳定的居住区;(4)有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领导人,进行管理。”
我国是一个宗法国家,长期以来,家居政坛之上,家国不分,家国一体。家庭组织孕育了宗族制度。中国在氏族社会末期产生了宗族制度,基本成型于西周时代,宋以后有典型表现,到了明清,尤其是在南方,宗族现象已经极为普遍。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宗族制度不仅在慢慢壮大,宗族秩序占居了主导地位,而且宗族制度及其变种长期渗透到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封建的统治者也正是抓住了宗族的这种特性进行行政控制和管理,使得宗族现象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在中国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人们把宗族关系看得极为重要。所谓宗族就是指具有血缘、姻亲关系的所有人,有时还包括朋友、邻居、师生关系等。所以在当时的刑罚中,最重的莫过于满门抄斩或株连九族;在近代出现了保甲制度“一人犯罪,保甲皆受牵连”。这些都反映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宗族关系。比如《红楼梦》中贾、史、王、薛四大家族唇齿相依是宗族关系的极至。
社会学博士吴怀连从三个方面总结论述了传统社会宗族的特点:第一,宗族有严密等级秩序和组织结构。等级秩序以“辈”与“行”规范体系维持。“辈”是“辈份”,是宗族内部血缘等级的标志,很多宗族都用特定的“字”来表示辈。辈份与年龄无关,只是血缘关系标志。“行”是同辈之间的排行,其目的是区分尊卑,以年龄长幼为序。宗族的组织结构较为复杂,大的宗族通常有三个等级:宗族、支派、房,族长、支派长、房长分别是三个级别的领导人。族长是最高首领,权力很大。协助族长工作的人称为族正或宗相。一些大宗族还设有“族贤”的称号,用以表彰位高权重、学识渊博的族内优秀人物。第二,宗族有自己的组织规范——族规。族规相当一个宗族的“基本法”,基本内容是围绕宣扬纲常名教、人伦孝悌、遵纪守法、安分知命、和睦息讼、恤贫济孤、一致对外等方面来制订。第三,宗族有基本组织设施——祠堂、族田和族学。祠堂称家庙,其基本功能是两个,一是用于祭祀祖先(宗族祭祀是宗族最重要活动),二是处理族内大小事务的场所(执行族规等)。族田是宗族的公共财产,其收入主要用于宗族管理费用开支、祭祀费用开支、济贫恤孤、兴办宗族教育事业。族田的来源有四:族人捐钱购买;富家捐献;无后的族人田产充公;族产增值而购买。族学是宗族兴办的教育机构,用以解决无钱请私塾的族人子弟学习费用之困难问题,势力较大的宗族常有兴族学的举动。在强大的宗族势力包围之下,家族和家庭是没有独立自主的管理权力的。因此,在传统社会,除了地位显赫的社会成员的家庭、家族以外,家族、家庭在宗族社会生活中是没有特殊地位的。
有关家族制度(或曰宗法制度),冯友兰先生的论述很是精要,他在《中国哲学简史》中称,“家族制度过去是中国的社会制度。传统的五种社会关系: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其中有三种是家族关系。其余两种,虽然不是家族关系,也可以按照家族来理解。”“儒家学说大部分是论证这种社会制度合理,或者是这种制度的理论说明。经济条件打下了它的基础,儒家学说说明了它的伦理意义。由于这种社会制度是一定的经济条件的产物,而这些条件又是其地理环境的产物,所以对于中华民族来说,这种制度及其理论说明,都是很自然的。因此,儒家学说自然而然成为正统哲学,这种局面一直保持到现代欧美的工业化侵入,改变了中国生活的经济基础为止。”中国的宗族、家族是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成员,他们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的。孙本文认为:家庭是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庭扩充的,主要包括同姓、同亲的亲属,是为家族的一部分。家族则是由宗族扩充,包括了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家族则未必同姓,包括了血亲与姻亲的一切亲属。家族是支持社会的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文化系统的基本的单位。(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
在中国,家族从来就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概念。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宗族组织曾经历过上古宗法制,中古重族望的宗族制和宋元以降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宗族制等主要发展阶段。尽管在其发展过程中,“家国同理同构”的社会关系模式愈益将家族型塑成为社会基本的构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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